保险近因原则及其适用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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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因原则的产生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
近因原则的产生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保险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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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是什么
近因原则是指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确定是否给予补偿的原则。凡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给予补偿。否则,保险人不予补偿。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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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确认案例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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