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原则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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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领域发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由于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仅在2002年作过部分修改,保险法与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脱节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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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 合法的利益。
2. 客观存在的利益。
3.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等。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具体包括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等。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 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如实申报、陈述。投保人需主动告知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合同订立后风险增加应及时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有重复保险要通告,所有权转让时需通知。保险人应主动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违反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2. 保证: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或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和责任后果上有区别,违反保证无论是否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3. 弃权与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放弃权利后不得再行使该项权利。
###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包括扣除残值、行使追偿权、分摊损失和比例赔偿等。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保障保险职能顺利实施,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盈利,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不适用于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险种。
### 四、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原因有多个时,需确定主要造成事故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保险赔偿原则?
法律分析:保险理赔时需要遵循的原则是: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需要双方有契约精神,能够遵守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2、实事求是原则。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
4、近因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