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四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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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一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作为一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防止从保险中获利)
2、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
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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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规定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原则,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针对保险理赔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保险理赔,指的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申请,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也就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