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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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4]504号发布日期:1994-12-14执行日期:1995-1-1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
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部发[1994]504号
发布日期:1994-12-14
执行日期:1995-1-1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医疗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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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孕妇生育保险怎么办,办法是什么?
公司解散孕妇生育险应当预留。公司解散,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