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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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41号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

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41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抚恤金事业局:
根据《太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山西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山西煤炭工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省工伤保险条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供养亲属抚恤金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五大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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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是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是否享有我哥的工伤待遇中供养亲属抚恤金。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出
抚恤金按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情况来,依靠死亡职工或许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劳动能力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直系亲属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含哪些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给 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为: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加发10%。发给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月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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