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工伤赔偿。
调整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贵州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增加190元,三级增加180元,四级增加170元,五级增加160元,六级增加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工亡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
全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已纳入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原渠道支付。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