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保险新规定:转移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着算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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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决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凡参加城镇企业职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西藏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转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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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
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