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费法律性质不明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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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有关农民将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费。据某基层法院统计,该院每年3000件执行案件中,近15%的案件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执行。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申请人权益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存在四个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有关农民将获得土地征用补偿费。据某基层法院统计,该院每年3000件执行案件中,近15%的案件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执行。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申请人权益的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存在四个困难。

  一、土地征用费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村民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将部分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给村民,其目的是对村民失去耕种土地后经济收入损失的补偿,是对其生活的基本补助。由于对该补偿费的法律性质理解不一,致使法院在能否扣留、提取该补偿费的做法上产生分歧,有时甚至底气不足。对相关单位要求协助的说明缺乏说服力。

  二、政府部门不赞成法院扣留、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直接由政府行为引起,法院扣留、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就有可能直接导致村民抵制政府部门的土地征用行为,影响政府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土地征用后,村民失去谋生的手段,如再将补偿费予以扣留、提取,影响村民的生活保障,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而,法院扣留、提取该补偿费的行为得不到政府部门的积极、有力的支持。

  三、村民委员会消极配合。村民委员会一般都认为,农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是补偿给村民用于粮食救济补助的专用款项,是村民以后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应专款专用,不应用于执行村民的个人债务案件。村民委员会对法院扣留、提取该补偿费的工作消极配合,甚至拒绝协助。有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以躲避的形式拒绝签收有关的法律文书;有的在发放补偿费时,不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发放,而以被执行人家属的名义一同发放;有的仅制作发放清单,由金融机构按清单落实发放。

  四、金融机构协助有局限性。金融机构协助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的前提,是有被执行人确已存在的账户和存款。在土地征用费未落实到被执行人账户,转为存款之前,金融机构无法落实冻结、划拨手续。而该补偿费一旦以被执行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可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款项取走,法院的冻结、划拨手续往往无法及时跟上采取。

  该院建议,上级法院应尽快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该补偿费的法律性质,从而以促进涉及该补偿费案件的执行,做好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政府部门的沟通,强化协助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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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征用补偿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征用补偿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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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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