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1992年12月9日发出《关于严禁开发区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规定:“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地,近期占而未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原则上应继续由被征地集体安排给农户耕种,对征用两年仍未建设的耕地,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收归当地人民政府交农民耕种。”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