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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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
如果投保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义务,那么,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终止合同,应将一部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由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也承担了保险责任,这一期间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应该支付的。因此,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以后,要终止保险合同的,应该先计算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总的保险费,再计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的应收部分,以总的保险费减去应收部分,就是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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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还是待定呢?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
1.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3.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4.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5.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6.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7.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a.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b.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保险法
损失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又称“财产保险”。
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
财产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投保人和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最后,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