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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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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