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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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应当事先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征得他们的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会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及保险风险的大小,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法定形式,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方可实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也就是说,变更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其中,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时使用的一种保险单证,上面列明变更的条款内容,一般附贴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之上,批单需由保险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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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律效力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情形有:一、合同的无效;二、合同的解除;三、合同的复效;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什么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