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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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从义务角度讲,它们均自海上保险合同生效之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一、被保险人的义务
海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从义务角度讲,它们均自保险合同条款的一切险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均有如此规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41条的规定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共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2.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40条规定,这些费用包括:(1)被保险人支出的施救费用。(2) 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3) 为执行保险人发生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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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有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具有的要素
你好,海上保险内容包括;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
8、保险费。
海上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有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