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原因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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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同样也适用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又是最大诚信合同。为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各国保险立法又对保证、告知等因素作了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同样也适用合同效力所为弃权行为,则应考察其代理权限,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弃权行为,对保险人才具有拘束力。而在失权场合,保险代理人只要是为职务上的行为,即使保险人未授权,亦对其有拘束力,应承担失权的后果。[page]
㈢除斥期间。保险人的对抗权只有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超过期间则权利消灭,不得再行主张。除斥期间一般由保险法强制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变更。但有些国家亦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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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还是待定呢?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
1.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3.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4.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5.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6.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7.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a.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b.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要求退保
保险合同退保的流程有:
1、投保人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身份证等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
2、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