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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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梁女士是一家宾馆的服务员,1999年3月,梁女士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险费2614元。在投保书投保人声明栏中有这样一段提示:本人对投保须知及所投

  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案例】

  梁女士是一家宾馆的服务员,1999年3月,梁女士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险费2614元。在投保书“投保人声明栏” 中有这样一段提示:“本人对投保须知及所投保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如有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梁女士在投保人声明栏亲笔签字。 ► 2000年3月,梁女士接到了公司的催交保费通知单,通知其交纳2000年度保险费。梁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称业务员曾经告诉过她,只需交纳一次保费就可获得终身保障,并且投保险比存银行合适,有险保险,无险等于存钱。而现在发现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投保时业务员告知不实。丈夫得知我投保后极力反对,现家庭经济困难,故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2614元。

  【解析】

  保险法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

  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我国保险立法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归纳为不申报、隐瞒和错误申报三种形式。所谓隐瞒,是指投保人队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者仅为一部分告知,并未说明全部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测定。误告或者遗漏,一般是针对投保人的过失而言,但对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重大影响。因此,隐瞒与误告或者遗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险人都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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