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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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
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现就有关不符合领取
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来源:
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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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
当事人刚领失业金就找到工作的,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当事人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则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累计缴费几年领取失业保险金
你好,根据规定,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并不是只要劳动者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