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前已经自谋职业并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补发差额部分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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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前已经自谋职业并按原标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补发差额部分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失业保险条例》规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提高
失业保险金水平前已经自谋职业并按原标准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补发差额部分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你省根据地方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
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鉴于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作为扶持生产资金支付的,不是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我们意见,对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已经自谋职业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后的差额部分。
(pc22q) 来源: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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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失败
你好,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这是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