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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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1459号【发布日期】2007-11-16【生效日期】2007-11-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发布单位】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1459号
【发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2007-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1459号)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等事宜的请示》(合保发〔2007〕第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普盛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3393万股股份、2765万股股份、1576.5万股股份和2165.5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太阳生命保险株式会社、股权转让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股权转让手续。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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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是: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