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与保险金不是一回事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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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索社会保险费等等。其实这些提法都是不准确的,它混淆了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区别。实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索社会保险费”等等。其实这些提法都是不准确的,它混淆了“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区别。实践中,不仅很多读者不能准确区分,而且不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经常混淆,甚至在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中也出现过错误地使用这两个概念的现象。

  “保险费”和“保险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购买保险而向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费用;而保险金则是指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出现法定的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相关人员给付的金钱和其他待遇。通俗讲,保险费是买保险所交的钱,而保险金是买保险后得到的回报。

  与此相关的还有“保险待遇”这一概念。保险待遇与保险金在一定意义上是相同的,但严格地说,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商业保险中,比较常用“保险金”这一概念;而在社会保险中,则比较常用“保险待遇”这一概念。保险金一般特指以货币形式的给付待遇;而保险待遇则要比保险金的内涵更广,保险待遇既包括保险机构或者相关单位给付的货币(即保险金),也包括以非货币形式为内容的其他待遇,他们是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比如工伤保险中,工伤职工不仅可以得到保险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的给付,而且也还可以得到其他保险待遇的享受,如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提供的陪护等等;再如失业保险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不仅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有权接受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这些非金钱给付的待遇,都属于保险待遇的范畴,但不能叫保险金。

  所以,保险费与保险金(或者保险待遇),实际上有着非常大的区别,甚至可以说完全不是一回事。我们应该准确理解和使用这些概念,以免造成混淆。

  平时经常有人说,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三金”或者“五金”等,这种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其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不是缴纳保险金,而是缴纳保险费;其二,缴纳保险费其实不只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外),只不过劳动者缴纳的部分是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而已。实际上这里的“三金”、“五金”指的是各种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而不是指各种保险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因为用人单位缴纳的不是保险金而是保险费。[page]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劳动者在发生法定的事由时(如工伤、疾病、生育、年老、失业等),就不能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并不是说说劳动者就不能获得相关保险待遇了。这时劳动者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这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对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此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的是社会保险待遇而不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应该由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征收或者追缴,劳动者是不能直接追缴的保险费的,更不能将保险费追索归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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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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