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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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条
《保险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第6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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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的作用:保险公估业的存在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