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操作和政策衔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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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日期:2006-12-6执行日期:2006-12-6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为进一步落实医保政策,完善医保操作,现就医保操作和政策衔
</script> 发文单位:上海市上海费用超过三个月的,须在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医保费后,可享受个保待遇。
五、关于住院期间参保状态变化的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因住院期间参保状态变化所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六、关于零星报销的期限
参保人员零星报销医疗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在就医机构开具收据的六个月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于规定时间内申请报销的,参保人员应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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