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发文单位:上海市上海医师处方,直接到本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定点药店”)购买,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支付。
三、各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定点药店有关管理规定,分柜摆放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自购服务。
四、市医疗保险局不再校对和公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市医疗保险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