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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劳社部函〔2004〕256号
内 容: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