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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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民政部【发布文号】民险函(1995)208号【发布日期】1995-10-04【生效日期】1995-10-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农村社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险函(1995)208号
【发布日期】1995-10-04
【生效日期】1995-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复函
(1995年10月4日民险函(1995)208号)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对参加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对象问题的请示》(豫民农字〔1995〕第12号)收悉。我们意见如下:
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贯彻执行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民办发〔1991〕9号)文件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1〕349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具体表述,若不提“农村户口”,则可为“农村人口(含
乡镇企业职工)”。
以上意见,请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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