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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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号:保监厅函〔2007〕180号发布日期:2007-6-28执行日期:2007-6-28江苏保监局:你局《关于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予以明确
发文单位: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保监厅函〔2007〕180号 发布日期:2007-6-28 执行日期:2007-6-28
江苏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予以明确的请示》(苏保监发(2007)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模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经办模式。
二、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团体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保费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并严格遵守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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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法律分析: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的作用为:
1、企业年金可以减轻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压力。
2、年金是一种延时的待遇支付,通过对转移或支付条件的设定,可以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
3、企业年金可以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使老年生活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