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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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07-25【生效日期】1996-07-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拖轮拖带责任保险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25
【生效日期】1996-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保险的
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
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三、
保险费率:年费率为0.5%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也适用于本保险,但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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