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撤销、变更以及遗嘱的效力问题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案例: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

案例: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

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

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

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

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

1983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

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

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评析:

1、遗嘱是所有权的延伸,是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必然之意。我国《继承法》允许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分

配遗产。遗嘱应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我国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邹某在3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

但《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邹某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丙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

上部分无效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其立有多份遗嘱时,说明被继承人用新的遗嘱否定和变

更了原来的遗嘱,从而使内容相抵触的在先遗嘱归于无效。《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

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本案邹某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当然,由于口

头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丙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已继承。

3、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最完备,真实性最强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

的遗嘱相比,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

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page]

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的,以最后所公证遗嘱为准……”。因此,若第二

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则遗产应按该公证遗嘱继承,即由乙继承存款1万元,丙继承房屋1套,公证遗嘱

未处分的存款1万元按最后的口头遗嘱由乙继承。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口头遗嘱,变更公证遗嘱。请问律师第二份遗嘱是否有效?
第二份遗嘱不能改变第一份公证遗嘱,对第一份遗嘱没有涉及的部分有效。
关于立遗嘱,和遗嘱的种类,遗嘱的法律效应,遗嘱继承
您好,很荣幸与您相识!根据《继承法》规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几种形式,遗嘱满足形式要件是保证其生效的客观要求,你问的问题太大,各种遗嘱有很多细节不同,但一般人都会选择办理公证遗嘱,效力也是最高的,去公证处就可以办理。如果觉得我的答复对您有帮助,请给我好评,谢谢!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你遇到什么问题具体讲一下
你好,你咨询的纠纷问题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也可以先协商
你好,你是什么案件情况的,可以详细描述
你好,你遇到什么问题具体讲一下
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你好这边有什么可以为你服务的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