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承遗产50岁"养子"与80岁"养父"对薄公堂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30多年来,我们老俩口从来没有与他一起共同生活过,也从未以父母子女相称,根本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个从天而降的‘儿子’我们没法接受
30多年来,我们老俩口从来没有与他一起共同生活过,也从未以父母子女相称,根本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个从天而降的‘儿子’我们没法接受!”6月7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年近80的上诉人关某激动地向法官陈述。
这是一起要求确认收养关系的民事纠纷。一审原告杨某诉称,其是上诉人关某之妻的外甥,关某与妻子膝下无子女,1970年,其父母应关某夫妇的请求,把他送给关某夫妻做养子。1973年,他从天津来到北京,从上学到工作,一直和关某夫妻生活在一起,并尽了做养子的义务,双方事实上是收养关系。1979年,关某给他上户口时,户口簿上写的也是父子关系。但2008年6月,养母赵某去世后,关某不承认收养关系,还擅自处理了养母的遗产,还要把他赶出房子。杨某请求法院确认他和关某是收养关系。而关某在一审中则称,杨某与其并没有形成长期的抚养、赡养关系,杨某生活的主要来源是其亲生父母,杨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没有解除,且其本人并没有收养杨某的意思。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胜诉,双方构成收养关系。此后,关某上诉至一中院。
法庭上,围绕是否形成收养关系的几点疑问,双方争锋相对,剑拔拏张。
北京户口是“找关系运作的”?
上诉人称,“当初他只是应杨某父母的请求,为方便杨某考大学,才帮他在北京找的借读学校。我们对其一直进行照顾也只是看在是亲戚的份上做好事,这与抚养是两个概念。杨某的户口落在北京是由杨某的生父运作的,具体是怎么操作的自己也不清楚。事实上,杨某与自己从未以父母子女相称,这一点双方都很清楚。”
对此,杨某完全否认。杨某认为,正是基于收养关系,在户口上才会写上“关某之子”,对于户口上的称谓,关某称不清楚这不符合常理。
人事档案显示不存在收养关系?
庭审中,关某的代理律师称,她们几经周折调取了关某夫妻的人事档案中,其中均没有记载有个养子,如果杨某确实是养子,那夫妻二人应该很乐意在档案中填写。律师还说,她还调取了杨某生父的档案,在杨某成年后,其生父档案的直系亲属中一档中仍填写有杨某名字。
是否构成长期共同生活?
怎样才算是长期共同生活,这也是庭审上双方争执的焦点。关某说,杨某从1979年户口进京,1981年即参加工作在单位居住,真正在他家只共同生活了6年,而其间,也未生活在一个房檐下,是他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借给杨某居住。且这么多年, 某对他和妻子没有尽任何赡养义务
对此,杨某说,他居住在户主为关某的房子里,就是共同生活,难道睡在一张床上才叫共同生活?这么多年来,自己一直就和关某住在一个院里,每天都回家,也多次去看望生病中的关某的妻子,尽了赡养义务。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本案没有当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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