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过渡期安排住房问题租房补贴已经达成协议是否可以增加?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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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http://www.lawyerwq.com2007-04-18律师维权网【问题】李翔是本市某私企职工,在河西区有一私产平房,96年平房改造时被长兴房地产公司拆迁,双方就拆迁过渡期李翔住房问题达成一项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自96年6月份至98年6月份为拆迁过渡期,在此期间李翔自行解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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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李翔是本市某私企职工,在河西区有一私产平房,96年平房改造时被长兴房地产公司拆迁,双方就拆迁过渡期李翔住房问题达成一项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自96年6月份至98年6月份为拆迁过渡期,在此期间李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长兴房地产公司每月给李翔租房补贴300元,双方于96年6月份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97年8月份,李翔了解到邻居张鹏拆迁前和自己住房的面积、朝向等完全一样,而且长兴房地产公司也与张鹏签订了补偿协议,长兴房地产公司每月给张鹏600元的租房补贴,李翔感到心里很不平衡,97年9月份就起诉到法院,要求长兴房地产公司增加租房补贴,长兴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不同意给李翔增加租房补贴。

    【解答】

    从实际情况看,李翔和张鹏住房面积、朝向完全一样,而长兴房地产公司给李翔过渡期的租房补偿只有张鹏的一半,确实有失公平;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虽然长兴房地产公司给付李翔租房补贴的行为显失公平但由于时效的原因,李翔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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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过渡期安住房协议
这个要看,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各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各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做补偿的。
由拆迁人责任拆迁的人延长过渡期的,对自己安排住房的拆迁人,从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近郊区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本规定所称的户,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拆迁居民自建住房和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 2001年11月1日以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与、析产和房屋租赁分户等手续新增的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七、今后房屋拆迁中各项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