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合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 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合三环路)的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陵区范围内(不合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 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