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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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有关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3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3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确保《浙江省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将准入的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拆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根据拆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确定。如拆迁双方当事人不能形成共同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从准入的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之日三天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拆迁评估方法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其中,住宅房屋适用比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比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或按《
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相应方法要求评估。 2、适用评估比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在确定比准价时选择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选择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的房地产,选取的优先顺序为本幢、本小区、同社区、同街道; ②选择与估价对象相类似的房屋,包括用途相同、建筑结构相同、建造年代相近、等级相当等; ③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不宜超过一年; ④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宜超过30%。 ⑤根据从高原则选取三个以上(含三个)可比实例; ⑥选取的交易实例的交易价格为正常的交易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 3、适用评估比准价格修正测算方式时,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比准价格×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标准样本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建筑面积 三、评估比准价格的备案 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比准价格提交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备案。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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