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城市建设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公有住房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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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阅读全文】为加快城市建设,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1998〕278号)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精神,现对城市建设中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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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建设,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1998〕278号)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精神,现对城市建设中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10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28、34、50号,以下称简《办法》实施房屋拆迁,以及今后的市>拆迁居民,对未取得复建房实际使用权的(以办理住房租赁手续、领取住房钥匙为界,下同),均须按
照南京市新房新制度的规定和《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等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购买安置公有住房。
下列家庭可以不购买被安置的公有住房:
(一)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和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二)市总工会核准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为鼓励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的公有住房,允许在1999年7月1日之前,仍按1997年度房改>策购买公有住房。已经开工尚未完成的复建房,允许预购,在1999年7月1日之前付清购房款的,按1997年度>策购房。对按照《办法》规定已取得安置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也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拆迁复建房建设单位按市政府规定须将拆迁复建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公有住房的购房款,在提取住房维修基金后,50%上交市房产局,50%留在拆迁复建房单位。凡是道路建设和“以地补路”项目,30%上交市房产局,20%留开发公司,5
0%由市建委计入补偿款中,上交市房产局的,列为市住房基金。
四、拆迁复建房建设单位要尽快抓紧复建房建设,确保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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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城市房屋拆迁南昌拆迁补偿价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 对于补贴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给予补偿。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无证房屋拆迁怎么补偿,城市周边自建房,由于城市扩建拆迁。
无证房屋拆迁补偿需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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