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2007)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一、《上海市
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地局、市
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征收
集体土地财物
补偿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上海市
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2007年6月1日之前已取得市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并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的,仍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pdf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征地拆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