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府是仲裁者而非主导者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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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作为

    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

    作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城市拆迁无论有多 少合法的理由,它始终映照着拆迁户被野蛮清除、其利益被粗暴掠夺的危险。尽管国家从去年10月起实施《物权法》,已给予私人产权以道义上的支持,可拆迁中权力独大、权益失衡的情势依旧严重。这是拆迁户的噩梦,也是拆迁沦为压迫和剥削手段的症结所在。换言之,拆迁条例将开发商主导置换成政府主导,并未面对根本病症,实际上偏离了城市拆迁的真问题。

    在现有的拆迁模式中,无论是为了商业利益还是公共利益,政府都未能撇清与开发商的关系。或明或暗的结盟是常态,中立近似于不可求。城市拆迁为了一个个建设项目,其动力可以是开发商暗中策划的结果,也可以是政府公开追求的政绩目标。拆迁户除了接受,不存在拒绝的可能性。而在拆迁赔偿、司法救济等程序上,政府已预设了诸多前提,比如有权向拆迁户推行一个未经他们同意的规划,有权先拆迁后协商,有权根据利己的意志制定赔偿标准。

    这就是所谓的“旧模式”,本质上显然以政府为主导。这样,蔓延的权力意志得不到控制,开发商则乐观其成,无所顾忌,无所不用其极,不断拓展其开发牟利的欲望。有多少罪恶借助拆迁的名义进行。具有历史价值的珍贵建筑可被轻易荡平,用棍棒驱逐拆迁户的流氓行径亦非罕见,公民权益申诉无门。市民有可能在一夜之间变为“拆迁户”,既要躲避开发商的明枪暗箭,又要与悍然相向的公权力相抗争。

    《物权法》实行之前后,时有“钉子户”孤身抗争拆迁,舆论多有呼应和支持,促成城市拆迁收敛其小部分劣迹,有条件的谈判得以在开发商与拆迁户间进行。可是,极端的个案并未改善立法订规的精神。诸如《城市拆迁条例》这样的配套法规,其中心思想依旧在开发商主导或政府主导间权衡,不免令人失望。其实,政府最应当从拆迁主体中主动“剥离”出来,超脱为仲裁者角色。同时,保护及升格拆迁户的主体地位,让他们与开发商平等谈判。总之是向民众交权,他们因此能够大声说“不”。

    政府并非没有主导权,而是主导的领域过于泛滥,城市拆迁中的一切流弊皆源自于此。如果城市拆迁真的在所难免,如果拆迁已引发的社会问题足可警示,《城市拆迁条例》必须要在拆迁主导权的设置上谨慎行事。以保证民众不该失去的权益能被珍惜、保留,并能束缚那些与权力同行的贪婪,或斩绝之,或付之以锁链。否则,一旦各地政府再依据新条例制定拆迁细则,必将强化早已失衡的法律格局。

    拆迁的通用模式主要以牺牲拆迁户的权益为代价,强制拆迁就是该模式中反动性质的集中体现,它使得拆迁户与开发商的议价能力受到严重打击。种种事例证明,民权及私权的正当欲求不可阻挡,政府不可能以杜绝“钉子户”为借口,永久保持对拆迁户的高压态势。民众有权反对拆迁,有权反对公益或私权被践踏的事实。他们的所为,就是要从牺牲品的命运中摆脱出来,要成为拆迁成果的分享者。立法的精神没有理由漠视这种吁求,应在具体条文中尊重及彰显此种民意。

    城市拆迁由谁主导根本是个假命题。在这一治理领域,政府已经错位,当务之急是纠正,而不是执意维持。开发商、拆迁户各有立场,也可能出现尖锐冲突,但他们一是要对话、谈判,二是要谈判在公正框架下展开。政府存在的缘由就是要提供这一公正、公平的框架。假设政府仍醉心于权力胁迫下的“主导”地位,拆迁的乱象就难以根除,其全盘的混乱也很难得到制止。

    拆迁累及的社会图景已是如此不堪。政府要做的,不是继续担任主导者,去争夺利益或者破坏权益,而是要做回一个责任政府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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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问题,村上隔壁拆迁不给自己拆迁
村民不服拆迁安置的,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得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的六个月内,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拆迁安置事项作出裁决。 - 村民有权在得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如超过二十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提起诉讼,其他案件如超过五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房屋拆迁不是自愿拆迁有强制拆迁吗?
房屋拆迁一般没有强制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实施强拆的,需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实施房屋征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首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需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此外,建设单位也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对于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尚不构成犯罪,将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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