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保证人行为是否属于自认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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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1年12月18日,丁明向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莫南为丁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丁明未还款,莫南亦未履行保证责任。2002年6月20日,银行向法院起
案情:
2001年12月18日,丁明向
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莫南为丁明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到期后,丁明未还款,莫南亦未履行
保证责任。2002年6月20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明偿还本息,莫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时,丁明经合法
传唤拒不到庭,而莫南辩称:此款系我所借,但目前资金紧张,请求分期给付,并请驳回原告对丁明的诉讼请求。
分歧: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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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贷款买车,汽车抵押,保证人,银行为什么不追车,找保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 申请汽车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可以以天计算,也可以以月计算,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申请汽车抵押贷款,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根据车辆年限、车辆状况可以做到现有价值的80%——90%
银行为什么首次借给保证人第二次释放银行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在保
担保人是指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政府一般情况下不能担保,《担保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权人是债权人,担保人是担保权人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