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他人空房 法院判令搬离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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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陈老太租赁的房屋空着,何先生夫妇认为这本来就是祖传的私房,便自说自话地打扫了一下,欣然入
中国法院网讯 陈老太
租赁的房屋空着,何先生夫妇认为这本来就是祖传的私房,便自说自话地打扫了一下,欣然入住。这一住,就是5个年头。陈老太发现后,要求搬离却遭到拒绝。于是,陈老太凭着一纸住房租赁凭证法庭求助。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何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所占房屋,陈老太要求何先生赔偿租金损失4200元的请求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陈老太自1984年10月起租赁使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陈行街上一房屋中二楼东面25.6平方米的房间和2.9平方米阳台。1992年2月,获原上海县房产管理局三林房产管理颁发的相应公有住房租赁凭证。1994年起,陈老太再婚后,外出居住使得该房屋长期空置。而到了2003年,何先生将房打扫后径行使用,至今未予搬离。2007年,陈老太突然发现自己租赁的房屋被他人占有,并把自己放置在房内的家俱等物品全扔在外面已受损。陈老太认为,何先生未经本人同意而强占房屋,侵犯了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何先生搬离所占房屋,并赔偿房租损失4200元。为证明房屋的使用权利,陈老太向法庭提供了公有住房租赁凭证。 何先生却认为,该房屋由父亲于解放前建造,是私房。1958年被政府征用。陈老太虽曾居住在该住房内,但不能说明其对此房享有物权。1994年,陈老太离开此房,仅将此房作为仓库堆放杂物,亦不进行管理,卫生状况极差,影响了本人的生活。已空关了多年。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己于2003年对此房进行了清扫并使用。但陈老太直至今年才要求使用住房的请求,已超过了
诉讼时效。陈老太表示其已缴纳了至今的房租,但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这一观点。
房屋租赁凭证也不能证明陈老太至今仍对此房享有居住使用权。故要求驳回
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陈老太提供的住房租赁凭证证明了其对涉案住房享有租赁使用权,其是否支付全部房租,并不影响其对该房所享有的租赁使用权利。对于该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何先生可通过正常途径要求解决。目前,陈老太持有的住房租赁凭证仍是其租赁该房的权利证书。虽然陈老太曾多年未在该住房中居住,此仅系陈老太对其居住使用权利的一种
处分行为,不能说明其已放弃了对住房的租赁权利,亦不受时效限制。何先生在未经陈老太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住房,显然不妥。陈老太要求何先生搬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何先生就该住房的权属提出的意见,可通过合适的、正当的途径请求解决。陈老太提出的租金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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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他人占用,占用土地用于建房
家中土地被他人强行占用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农村发展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管理组织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即承包地,享有承包权。
承包方享有承包地使用权、承包地经营权的收益和流转,有权自主组织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处置;
依法征用、占用承包土地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以下义务:保持中国土地的农业经济用途,不得将其主要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选择使用以及土地,不对土地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国家义务。
对于强占土地的,承包方可以主张:
1. 腾出土地;
2.弥补损失。
占用他人财产支付占用费
私自挪用他人财产的,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