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说法不一 信用社按约索借款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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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1月,某农村信用社与胡某、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胡某从信用合作社借款1万元,赵某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赵
2003年1月,某农村信用社与胡某、赵某签订了一份
借款、
担保合同。约定:胡某从信用合作社借款1万元,赵某对借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赵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信用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借款本息,赵某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胡某辩称,
借款人实为赵某,自己是担保人。赵某辩称自己是真正的借款人。信用社称,合同中载明借款人是胡某,故坚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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