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单位名义用自己私车做质押贷款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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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魏某系某运输出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1998年初魏某个人从其朋友处借款六十余万元钱,自己个人购买了两辆本田雅阁轿车,魏某将其中一辆挂靠在其公司。魏某在担
案情介绍:
魏某系某运输出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1998年初魏某个人从其朋友处借款六十余万元钱,自己个人购买了两辆本田雅阁轿车,魏某将其中一辆挂靠在其公司。魏某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3月份用挂靠在本单位属自己个人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作质押以本单位名义从银行贷款45万元,贷款期限为两个月,此贷款并未入到魏某所在公司帐上,魏某将该款中的38万元还朋友借款,剩余的7万元被其个人使用。
1999年8月份海关将在银行质押的这辆本田雅阁轿车认定为走私车予以没收。贷款期满至现在魏某也未还贷款。
本案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魏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到银行贷款,该款应视为公款,魏某用公款还个人借款,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定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魏某以单位名义贷款,以个人车子作抵押从银行贷款,贷款又未入单位帐,而用于个人还借款,该案应属于经济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魏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理由如下:魏某将贷款用作还个人借款,不具有挪用公款罪本质属性。挪用公款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是因为行为人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与之相应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犯罪本质属性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共财产的部分所有权,即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对公款的使用是建立在与之相对应的债的权利义务之上的,则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属性。魏某以单位名义用自己私车从银行贷款,并用该款还个人借款,后自己质押给银行的轿车又被海关没收,魏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挪用公款的性质,魏某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运用民事、经济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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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区别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设立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按揭汽车质押,汽车质押贷款,剩余金额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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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线填写预申请
1、先选择品牌,后选择品牌下的具体车型;
2、选择省份城市;
3、填写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
4、提交资料,申请完成;
三、递交申请材料
在提交网上申请后的24个小时内,将会接到网站客服人员的来电,确认买车贷款(贷款买车需要什么手续)申请信息;此后当地的汽车贷款专员会根据本地的实际购车价格计算月供,确定套餐后正式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驾驶证明等申请材料。
四、等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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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车
审批通过,当地提车上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向质押企业质押汽车贷款。合同书中能够承诺,假如质押人贷款逾期
逾期还款的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借款单上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此应该分三种情形处理。
一、如果属于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亦可以预见,在债权人主张的情况下,如果借款单上的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属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只要借款单上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人民法院均可以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基于公平原则,在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三、如果借款合同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故不管是否逾期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