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复与宋春丽宋春丽所有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复,女,1935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伯都乡新安村。委托代理人郭华东,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江区民主街5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春丽,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复,女,1935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伯都乡新安村。 委托代理人郭华东,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江区民主街5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春丽,女,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伯都乡新安村。

  委托代理人熊伟,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增涛,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伯都乡新安村。

  上诉人杨桂复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桂复及其代理人郭华东、被上诉人宋春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代增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杨桂复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代增涛的母亲,被告宋春丽婆婆,原、被告共同生活16年之久,2006年二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平房推倒重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代增涛的名下,现二被告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要分割该房屋和三轮车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故诉至法院,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价值6万元、三轮车一台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土地按每人0.26公顷归原告经营0.78 公顷。

  原审被告宋春丽辨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原告所说的房屋,价值7万元,该房屋是我与代增涛的财产,三轮车也是我与代增涛的财产,不是家庭财产,承包的土地每人0.26公顷,我没有异议,多余的土地是我与代增涛花钱买的,不是原告的承包地。1988年我们结婚时没与原告一居生活,后因公公去世,我们才卖了自己的房屋,回来与原告一起居住的,当时原告已没有任何财产了,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和三轮车归二被告所有,并确认承包的土地原告有0.26公顷的经营权。

  原审被告代增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代增涛的母亲,被告宋春丽婆婆。二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4口人一居生活,1994年因原告丈夫去世,二被告及子女与原告归伙同居在原告的房屋;1998年3月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原告的户口本上尚有其一个女儿和外孙女在户,按每人0.26公顷,共分得7口人的承包土地1.82公顷;2006年因居住的房屋发生火灾,二被告在原告的宅基地借款重建了88平方米砖木瓦结构住宅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代增涛的名下,共有人、土地使用情况均为空白,房屋价值6.5万元,双方没有异议;共同生活期间二被告购买一台三轮车,价值2 000元,双方没有异议;2009年被告宋春丽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轮车和承包经营的土地等;原告得知后,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房屋、三轮车和承包经营的土地都是在原、被告共同生活的16年期间取得的,房屋也是由原告出资2万元,并在原告原有的旧房基础上重建的,承包的土地是在原告户籍名下分得了三口人土地0.78公顷,在一起经营,收益也在一起,同时提供户口本、1998年3月土地承包使用证、2002年12月纳税证书等予以证实;诉至法院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价值6.5万元、三轮车一台价值2 000元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土地按每人0.26公顷归原告经营0.78公顷。被告宋春丽承认是在共同生活期间重建的房屋、买的三轮车和分得的承包土地,但认为房屋已给原告6 000元买下了,并居住到2006年,因发生火灾后无法居住的情况下,才借款3.4万元重建的,所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变更产权证为代增涛;三轮车是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承包的土地有原告的0.26公顷,同意其自己经营,多余的土地是二被告自己购买经营的,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增涛承认借款建房,尚有借款2.8万元,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双方提供的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缴税证等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page]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在家庭关系出现危机后,理应和睦相处,互敬互谅,协商解决纠纷,共建和谐社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财产权属发生争执后,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三轮车、承包土地经营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争议的房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处理,该房屋未登记共有人,原告请求共同共有,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轮车原告要求确认共同共有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请求不予保护;对于原告对0.78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确认的诉讼请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规定办理,故其合理部分的每人0.26公顷,本院予以保护,其余0.52公顷,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0.26公顷土地,归原告经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0元,二被告各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原审法院判决后,杨桂复不服,以房屋及三轮车属共同共有,应予平分,0.78公顷土地应归上诉人所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为由,上诉至本院。

  被上诉人宋春丽答辩称,原判正确。

  被上诉人代增涛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观点。

  经本院审理查明,二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系被上诉人代增涛的母亲,被上诉人宋春丽婆婆。二被上诉人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4口人一居生活,1994年因上诉人丈夫去世,二被上诉人及子女与上诉人归伙同居在上诉人的房屋;1998年3月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上诉人的户口本上尚有其一个女儿和外孙女在户,按每人0.26公顷,共分得7口人的承包土地1.82公顷;二审中,上诉人同意只经营自己所有的0.26公顷土地,2006年因居住的房屋发生火灾,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宅基地借款重建了88平方米砖木瓦结构住宅房屋,对于上诉人的土地使用面积(约400余平方米)及两间砖面土平房属于上诉人所有,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被上诉人宋春丽称她和代增涛以6 000元的价格将该房买下,6 000元已经给付上诉人,但代增涛称,当时是有此意向,但最后并没有实际给付,上诉人亦否认给付过6 000元,上诉人并称,后建的房屋她曾出资20 000余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房屋建成后,产权登记在被上诉人代增涛的名下,共有人、土地使用情况均为空白,房屋价值6.5万元,各方没有异议;共同生活期间二被上诉人购买一台三轮车,价值2 000元,双方没有异议;2009年被上诉人宋春丽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三轮车和承包经营的土地等;上诉人得知后,认为二被上诉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房屋、三轮车和承包经营的土地都是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生活的16年期间取得的,房屋也是由上诉人出资2万元,并在上诉人原有的旧房基础上重建的,关于承包的土地,上诉人认为其名下的土地是经政府分得,不在二被上诉人离婚析产之列。被上诉人宋春丽承认是在共同生活期间重建的房屋、买的三轮车,但认为房屋已付给上诉人6 000元买下了,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居住到2006年,因发生火灾后无法居住的情况下,才借款3.4万元重建的,所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变更产权证为代增涛;三轮车是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二审中,上诉人放弃了对三轮车的共有权。[page]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共同生活多年,经济一体,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在属于上诉人的房屋及土地上,双方翻建了三间砖平房,虽然被上诉人宋春丽称已用6 000元购买了上诉人原有的房屋,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上诉人矢口否认,被上诉人代增涛也称6 000元房款没有实际交付,故被上诉人宋春丽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争议的88平方米砖平房应为双方共有,并予以平分。关于房屋的价格,因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该房的价值为6.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故二被上诉人应将该房屋价值的三分之一给付上诉人,余款才为二被上诉人的离婚应分割的财产;对于由二被上诉人购买的三轮车,因不是上诉人投资,故上诉人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此案应改判:

  一、维持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宋春丽、代增涛争议的房屋,产权证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代增涛的88平方米砖木瓦房屋为上诉人杨桂复与宋春丽、代增涛共同共有。

  二审上诉费50元,由被上诉人宋春丽、代增涛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艳泽

  审 判 员 焦鹏飞

  代理审判员 邰伟丽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任旭明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227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所有权保留 放弃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
所有权检查后,增资所有权检查后,增资所有权检查后,增资所有权检查后能否增资。
如果股东借款是真实、符合财务规定的,增资款可偿还公司欠股东的债务。 增资款项可投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公司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所有者赋予所有权,签署了所有权转让协议,但没有所有权转让协议,也没有提到所有权转让协议。 这个所有权
你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因产权发生纠纷的,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所有权和所有权
问题不清楚
企业名称变更后,是否有效?
要看文件具体内容等确定
我的家人不同意拆迁。负责拆迁的人每天都来打扰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阻止他们?
发生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可以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
老人没工作,有没有丧葬费?一直开遗属生活费,有没有殡葬费等?
法律分析:一、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具体标准
四平找律所咨询需要多少钱
法律分析:一般不收费,如果要收费,都会事先告知,并明确收费标准,比如一小时多少钱。当然,免费咨询和收费咨询的回答在精细度上还是有区别的。可以选择网上咨询律师是免
江门市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一直在误工状态的,误工时间可以
回老家前于老板口头上约定年前支付2万元给我你生活和回家治疗费用可老板到现在也没用支付,还有受伤后的赔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