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5日丙买回1枚戒指,其朋友甲看见后很是喜欢就提出借来戴几天。但1个月后,即2003年9月5日丙发现这个戒指戴在乙手上,于是她就问乙这枚戒指是从哪里买的,乙告诉是从同事丁手中买来的,丁说这枚戒指自己不喜欢,因此才卖掉。于是丙找到了甲,在丙的再三追问下,甲不得不承认自己把戒指丢了。经查丁是在马路上拾得的该枚戒指,丙掌握了情况后。要求乙返还戒指,乙说戒指是自己买的,且当时并不知该戒指不是丁的,并支付了价款,因此拒绝返还。为此丙多次向甲索要,均被甲拒绝,后来丙实在忍无可忍了,于是丙于2005年10月8日起诉到法院。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各题:
1、丁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戒指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3、若丙发现甲的戒指以后即直接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那么丙可以提出哪些主张?
4、丙请求甲返还戒指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5、本案中丙是否还能够获得救济?如何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