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占有不构成不动产物权转移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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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回放:方某于1995年11月将房产出售给薛某,薛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所购房屋居

  案例回放:

  方某于1995年11月将房产出售给薛某,薛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所购房屋居住。此后,薛某多次找方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均被方某以种种理由推托。1999年6月,方某凭房权证以所售出房屋作抵押,与某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8万元。借款到期,信用社向方某进行追要,方某一直未偿还该笔款项本息。

  2001年9月,信用社起诉方某,要求方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还则处理抵押物,用于偿还借款。在此情况下,薛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方某隐瞒房屋已出卖的事实而办理抵押,属欺诈行为;信用社办理抵押审查不严,致使对有争议的财产办理了抵押且第三人购买房屋在先,虽未过户,但款已付清,已长期居住,故抵押合同无效。判决“抵押合同无效”,对信用社无疑是取得了一份败诉判决书。该案例刊登于《人民法院报》。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合同法律关系:方某与薛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方某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和抵押合同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真的无效吗?从法院判决的理由来分析,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是判断房屋是否为“有争议的财产”和确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成了本案的关键。

  房屋属于不动产,以其为标的物并予以转让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该两条的规定,在学理上理解为: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若为不动产,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过户后,所有权才转移于买受人。因此,交付或者登记,是物权转移(让)的公示方式。这种以登记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学者普遍称为“生效要件主义”。

  本案中,方某以自己所拥有的房屋与薛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薛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方某虽向薛某交付了房屋的占有,但却“以种种理由推托”,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为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和学理观点,交付占有并不能引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即使存在“以种种理由推托”的客观事实,但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买卖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方某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从这个角度说,本案中的房屋产权是清晰的,不属于“有争议的财产”,法院的认定显然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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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未登记占有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属的确认: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我国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确定非常明确,就是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就视为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怎么认定不动产物权的交付
法律分析:不动产的交付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习惯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可以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为表现形式;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 二、转移占有交付。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与他人, 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转移占有,自受让人取得事实上物的管领力时完成。 三、法定登记交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具体是什么房屋安全协议书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5分钟前
先和保险公司好好沟通,明确告知其拒不修车违反合同约定。保留好事故相关证据,像事故认定书、维修评估报告
您好,这种情况只要对方构成违约,你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就可以直接起诉。
目前房子有出现房屋开裂情况吗,小区有业委会吗
您好,建议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代海侠律师
代海侠律师
12分钟前
您好:工厂搬迁时,怀孕的劳务派遣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自身权益:根据《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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