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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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二是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二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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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留置权要怎么实施?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具体包括:
(一)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即将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以此实现留置权。
(二)债权人可依法拍卖留置物。若双方协商一致,可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若未达成一致,则需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拍卖。
(三)债权人可依法变卖留置物,此为一种比拍卖更简易的方式,无需竞价,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出售。若协商变卖不成,留置权人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理留置物。但实践中,法院通常优先采用拍卖方式,变卖则为例外。
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时,未清偿部分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什么是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呀?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