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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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公司以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向我银行借款500万元。我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某公司口头商定,由某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我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某公司向我行交
某公司以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向我银行借款500万元。我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某公司口头商定,由某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我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某公司向我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能偿还,我行是否可向某公司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律师答复: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权,你行与某公司之间未签订关于办公用房的书面抵押合同且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你行与某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因此你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房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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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设立
法律分析: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主要条件是:不动产的抵押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该不动产拥有完整权利;该不动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合理公证;为该不动产办理了抵押登记。需要注意一点,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不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您好,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就能善意取得。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所以可以对抗,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第三人就有可能是善意的,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