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用益物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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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利用权,法律赋予这种对于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利用权,法律赋予这种对于物的利用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利用权人可以据此权利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涉,从而保障其对物的充分利用。用益物权即为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实现物尽其用。由于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供给有限性、资本价值性等特点,决定了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为了调节人类的需求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以求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但是大家应该注意,用益物权虽然是基于他人的所有权而产生,但是其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并具有可转让性,从而使不动产的使用价值本身在市场中实现最优化的配置。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土地公有制,因此用益物权制度也相应带有公有制的特点。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因素,承包经营权也不似永佃权具有永久性和人身依附性,而是具有期限限制,且以平等社员资格为基础的新型土地利用权利制度。但土地权利制度上的公有制特点,并不影响我国的土地利用制度仍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范畴,因为它们本质上也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产物,在权利的内容上都包括了使用权或者收益权,因而也是这些权利本质上都是私法上的物权,都应当具有物权所应当具有的效力。作为一种物权,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以外,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

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

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

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page]

此外,由于用益物权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设定,因此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对于海域使用权以及取水权、采矿权、探矿权、捕捞权、狩猎权等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适用相应特别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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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享有什么权利义务
用益物权人主要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具体操作包括直接利用物来满足需求,实际管理维护物,并获取如租金等经济利益。同时,他们需要遵守法律,保护资源,不干涉其他权利人的权益。
民法典用益物权规定在哪一权利
《民法典》是处理物权问题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用益物权等相关规定。在处理涉及用益物权的问题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收集证据、协商和解、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等。 2. 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在处理物权问题时保护自身权益。
用益物权人是指业主吗?
用益物权人不限于业主。具体操作:1. 确认用益物权类型和范围;2.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商、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3. 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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