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
(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财产;
(3)资金积累;
(4)税收;
(5)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
(6)罚金、罚款没收;
(7)征收、征用与征购的财产;
(8)接受国内外捐赠所获得的财产;
(9)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国家财产,并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保护国家财产负有重要的义务。对侵犯和损害国家财产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