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是否依法享有个人财产处分权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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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农民向某64岁,早年丧妻,将二男一女抚养成年,子女均在外工作成家。向老汉年老多病无人照料时,邻居柳大嫂当作自己的亲爹一样关心照料,向老汉七十多岁时,因柳大

  案例:农民向某64岁,早年丧妻,将二男一女抚养成年,子女均在外工作成家。向老汉年老多病无人照料时,邻居柳大嫂当作自己的亲爹一样关心照料,向老汉七十多岁时,因柳大嫂儿子多,无房屋居住,向老汉有四间房,未与子女商量决定将两间房屋赠送给柳大嫂,并当着村上领导写了赠书、办理了房产权转移手续。子女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子女认为这房子是父母的财产,子女都有份。今后房子是子女的财产,父亲无权个人处理,强行从柳大嫂家要回房产证。向老汉没办法只得到乡司法所询问:老年人是否依法有权处分个人财产?

  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个人财产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最后处置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老年人依法有权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等亲属不得干涉。本案向老汉依法有权决定处理个人所有的房屋。受到子女干涉,怎么办呢?(1)老年人可以向子女进行法制教育,说明处分的原因,使子女亲属增强法制观念,了解处分情况,自觉支持老年人依法决定处分个人财产,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权利。(2)如果女子仍不依法办事,“一切向钱看”,于涉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处分权,可以向子女所在单位反映,请求单位领导批评教育、制止干涉。(3)如果子女不听教育,非法干涉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处分权,老年人依法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子女停止侵害、排除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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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享有的权利?)A、
劳动监察是劳动部门的一个内部机构,有执法权,对外以劳动部门的名义
我的朋友陈某买了一套房屋,对房屋专有部门是不是享有处分权?
可以处置房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房产占比是百分之九十九,超过了三分之二,因此在处置房产时不用征得其他人的同意,但该财产产生的收益,其他持股人依旧享有那百分之一的收益。 补充:房屋产权(Property rights of houses)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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