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加资金模式合伙建房,房屋产权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5年5月,刘某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了一块建房用地,取得了建房许可证。因缺少资金,刘某便邀请朋友万某合伙建房,双方约定:万某投入建房资金,房屋产权归万某所有;房屋

  2005年5月,刘某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了一块建房用地,取得了建房许可证。因缺少资金,刘某便邀请朋友万某合伙建房,双方约定:万某投入建房资金,房屋产权归万某所有;房屋建成后双方合伙经商。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万某出资11万元建成了房屋。双方合伙经商一年后,因账目往来发生纠纷,故终止了合伙。刘某向万某主张房屋产权,遭拒绝,便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该文认为,刘某经过合法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并取得了建房许可证,因此,刘某建造的房屋为合法建筑,有资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刘某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也不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而万某虽与刘某订有合伙建房协议,并且出资了全部建房款,但其缺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备条件,即建房许可证,万某也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上述结论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5条。(引自《在别人宅基地上出资建房――出资人能否直接取得房产权》,作者:彭跃进、刘顶峰,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中国民商法网,2008年3月6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首先,从法律适用上看,刘某与万某均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结论所适用的法律错误。该结论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5条,而此两个法律依据并不能适用本案。

  从文中表述可知,该地为宅基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7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是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条件的规定”。而宅基地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

  该案发生于2005年5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已于1987年1月1日废止(1986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同时废止)。因此,法律争议发生时已经失效的法律不得适用,故不应适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其次,从实体权利上看,刘某与万某均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结论并没有解决问题,对于该“合伙”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归属并没有明确。争议房屋所有权到底归谁?是无主财产?还是归属其中某人?抑或其他?[page]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例中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所有。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本案中,刘某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取得建房许可证。刘某基于合法的建房许可证在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刘某为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人。

  刘某没有进行所有权登记并不会丧失其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具有确权、公示公信作用,但不具设权功能,产权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也即善意第三人依据产权证进行的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关于产权登记的功能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6)、第6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中等到印证:“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而本案房屋是刘某在其宅基地上依法建造,而不是刘某从他人手中购得,因此,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与房屋产权登记与否无关。

  第二、刘某与万某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约定无效,万某不能依此约定取得房屋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要要具备一定条件及特定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办理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转让,农村房屋出售,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归房屋买受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page]

  本案中刘某与万某合伙建房协议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地审批条件和程序,二是假定协议内容有效,刘某与万某的房屋转让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双方应到原宅基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房屋建成后,刘某与万某又合伙经商长达一年,在此期间并未依法变更宅基地变更事实。

  本案中双方关于合伙建房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万某依此约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839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自己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申请宅基地请你吃
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宅基地:<br/> 1、申请主体必须是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br/> 2、申请主体没有宅基地,但如以前有宅基地
如何补偿国家建设水库宅基地?宅基地可以换成宅基地吗?
对于宅基地的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农村宅基地的房子怎么分农村宅基地的房子
农村宅基地的划分方式如下: 1、各省份面积标准是不一致,按户划分面积标准; 2、按人口划分面积标准,根据每户人口数量,每人划分固定的面积标准,以此来确定宅基地的
宅基地的房子卖了宅基地归谁
需要视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
宅基地律师,没有路的宅基地还算宅基地吗?
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通行权,你可以起诉要求排除妨碍。
宅基地律师,宅基地,宅基地怎么补偿
关于宅基地补偿的问题,例如:征收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分为两个部分:一、宅基地补偿费:是按照宅基地原用途和面积给予的补偿。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
收集宅基地只能得到宅基地的房屋补偿,不能得到宅基地补偿吗?
离婚后房屋补偿款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还贷或共同购买的房屋,通过法院判决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一、哪些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得到离婚后房屋补偿款  离婚
乡间道路护栏缺失致人死亡能否起诉政府?
发生交通事故和政府有什么关系
公司以出差为由变相裁员,作为员工该怎么办?
你好,可到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商丘征收如何算赔偿
法律分析: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
张某多次在网络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出信息,“生活无望,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等内容的自杀邀请范某死于一氧
对于自杀案件,处理方式是:1、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使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是否有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如果有则构成故意杀人罪;2、相约自杀
福州廉租房怎么申请
申请廉租房的流程是: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布;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成都房屋拆除一般多少钱,法律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