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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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在初始土地登记以后对一宗土地上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土地登记。设定土地登记中的设定是指某种权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在初始土地登记以后对一宗土地上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土地登记。
设定土地登记中的“设定”是指某种权利的设立,即某宗土地上原来没有设立某种权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现在依法设立了该种权利,就叫做该种土地土地权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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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哪里?
土地所有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他项权利登记与抵押登记
在我国,办理登记后可以领取他项权证。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