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的法律性质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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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典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1)用益物权说。该说认为由于典权人对典物享有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典权属于用益物权。(2)担保物权说。该说认为典
典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1) 用益物权说。该说认为由于典权人对典物享有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典权属于用益物权。(2) 担保物权说。该说认为典价是典权人向出典人的借款,出典人以典物为借款的担保手段。出典人必须偿还典价才能取回典物。(3) 特种物权说。该说认为典权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双重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物权。本书认为对典权性质的认识应与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联。在封建经济条件下,典权确实有一定的担保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担保债的履行,债权人会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抵押权而非典权。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典权,已不再具有担保作用,而为纯粹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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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权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造成他人房屋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典权和抵押权质权的联系
两者关键的区别在于;抵押不需要占有抵押物,只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即可;而质押需要转移质物(只能为动产)的占有,否则便不是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