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眺望权”受损害 法院判决排除妨碍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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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淀法院审结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超市发连锁公司、国豪物业公司的眺望权受损,要求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超市发连锁公司将与原告相邻的一块广告牌降低至相应位置。原告王

  海淀法院审结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超市发连锁公司、国豪物业公司的“眺望权”受损,要求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超市发连锁公司将与原告相邻的一块广告牌降低至相应位置。

  原告王某诉称:其住宅与第一被告超市发连锁公司魏公村店系同幢住宅楼。原告房屋窗户底边与魏公村店屋顶基本持平,在原告窗前形成平台,周围建有约1米高的护墙。2003年12月,魏公村店在商店上方竖立一长约20米、高约2米的广告牌,超过原有护墙高度60公分,直接损害原告的眺望权。第二被告国豪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未能依法尽到保护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缩小设置在魏公村连锁店上方的广告牌尺寸,不能超过现有护墙高度。

  被告超市发公司辩称:广告牌的尺寸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构成对原告“眺望权”的损害。第二被告国豪物业公司辩称:当业主反映超市发广告牌超高时,曾与第一被告进行交涉,并向城管部门举报,已尽到了物业管理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超市发连锁公司竖立的广告牌高度超过矮墙,对原告王某通过北窗向外观望的视野有所妨碍,被告国豪物业公司没有实施妨碍王某的行为。据此,依法判决超市发公司将魏公村店门脸上方安装的广告牌降低至矮墙高度,费用自行承担,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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